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如何规定股份转让的限制?
导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下,不应在章程中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上市前的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可在如下限制条件下,在章程中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第一,任期内,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股份的25%;第二,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全部不得转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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