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导读: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股东”。其实,此处使用“股东”一词术是很严谨。因为股东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然而此时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之中,既无公司,当然也无“股东”。
所以,此处的“股东”的含义是指参与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即发起人:“共同制定”应当理解为公司章程应反映所有发起人的意志,是全体发起人的共同意志。发起人应当在所制定购章程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标志着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共同制定”并不要求每—个发起人都积极地参加章程的起草讨论,只要其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是表达意志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参与了制定并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
根据《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或者以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合两类:第一类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前者的权限是制定章程;后者的权限则为制订章程,然而尚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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