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提示
导读:
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出资问题,因此也常被称为出资协议或者投资协议。公司法对设立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说明设立协议不重要,一旦设立协议没有设计好,不仅会影响到公司设立的进程乃至成败,甚至对公司成立后的运营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注意防范公司设立协议中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下文就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缺少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
有些设立人认为各设立人的出资义务已经在公司章程中有了约定,公司设立也仅仅是办理一系列的登记手续,风险不大,所以公司设立投资协议无关重要。这个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公司设立的过程也是有风险的。尽管现在设立公司的门槛不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排除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一旦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何分担容易产生纠纷。设立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还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旦部分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设立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守约设立人的合法利益,在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出资人所应该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无疑更能维护守约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虽然也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但是仅仅凭借公司章程并不能有效约束公司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设立协议对设立人进行约束。故,从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设立人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应该订立设立协议。
二、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完备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出资问题,所以关于设立人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条款必然是设立协议的重点,但是仅仅约定上述问题还不算约定完备。约定完备的设立协议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8、违约责任条款;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10、公司利润的分配,等等。对公司机关的设置和主要岗位的任职人选等问题,也可以进行约定。
三、公司设立协议约定缺乏实用性
高质量的合同都应该约定实用,公司设立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也应该具备约定实用这个特点。不具有实用性的设立协议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对协议目的的实现很难起到有效作用。协议实用约定实际是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针对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制定实用条款的技巧和一般合同的制作技巧是一样的,本文不再累述说。
四、公司设立协议约定缺乏明确性
高质量的的合同都应该约定明确,公司设立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也应该具备约定明确的特定,对于违约责任条款更应该明确,具体是做到违约行为具有可识别标性、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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