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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15:14:21 人浏览

导读:

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设立投资性公司无论项目大小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首先向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
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设立投资性公司无论项目大小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首先向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既可以直接向中国政府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设立投资性公司上报的文件是:
  (1)设立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已投资设立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投资各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此次《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这里强调了经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本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投资者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所有文件一并通过地方外经贸部门报送外经贸部,而无须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项审批过程,合同、章程审批时一并审批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需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和转让技术。以其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子公司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预期所设立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的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和技术转让。这里所指的是指该外国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时使注册资本的出资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的技术。拟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母公司)拥有的全资子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保证函,保证上述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投资性公司设立后,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和转让。
  外经贸部在收到投资者申报设立投资性公司所有文件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法定期限规定为90天。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投资者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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