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清算程序
导读:
经济市场还有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公司在经营方面决策上的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已经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形了,所以不得不宣告解散并且进行清算来偿还债务。有的时候母公司没有破产,子公司却破产了。那么子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什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子公司虽然从属于母公司,但是却拥有其独立的公司主体地位。所以子公司解散的时候需要进行清算。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子公司的清算程序的相关资料。公司清算的必要性也是为了能通过清算来偿还一些债务,包括对公司员工的补偿。所以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公司都不可能逃避清算的。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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