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审计知识
导读:
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 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是对破产清算会计认定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总额及清偿顺序的公证,为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供证据,也是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作参考。出于这样的用途,审计报告只有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两种类型,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债权债务各方都是不会接受的,而且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造成破产程序的中断,因此应将查出的问题解决调整后再出报告,不要轻易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审计报告的出具除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外,只增加一个说明段,强调一下清算的主要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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