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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之最基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0 11:08:35 人浏览

导读:

破产清算之最基础一、破产的法律含义简单地说,破产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而采取的特别处理程序。它的法律含义有以下几点:1、破产事件中所说的债务,不是一般的债务,而是指到期债务。2、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3、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
破产清算之最基础
一、破产的法律含义
简单地说,破产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而采取的特别处理程序。它的法律含义有以下几点:
1、破产事件中所说的债务,不是一般的债务,而是指到期债务。
2、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3、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手段。
4、破产事件中的不能清偿是指在用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仍然毫无办法清偿。
5、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6、破产是指法院及当事人处理债务清偿事件的特定程序。

二、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1、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过窄,而《民诉法》的破产还债程序归于简陋。
2、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缺乏量化标准,不便于实际操作。
3、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重视不够。
4、政府干涉的色彩浓烈,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5、与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不相一致,互不配套。

三、企业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向该企业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但如果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其破产申请的提出需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2、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要进行全面的审查,既包括程序要件也包括实质要件,同意立案的,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终止,同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结算业务。
3、通知、公告和债权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10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债权人,在通知和公告中还必须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受通知的债权人应在1个月内、受公告的债权人应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
4、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决定和解协议草案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办法和分配方案。
5、破产和解。这并不是企业进行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若和解协议被通过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法,则应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并发布公告,并中止破产程序。
6、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才真正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对于宣告破产的裁定不得上诉。
7、破产清算。其程序是:首先成立清算小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核定破产财产,接着确定破产债权,最后组织破查分配。
8、破产终结。分三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履行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清偿债务的;二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因而终结破产程序;三是因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四、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二)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
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一)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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