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清算纠纷案 判决股东对已
导读:
近日,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纠纷案中,对《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及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作了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判决股东对已歇业但未依法进行工商年检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承担清算责任,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北京A和平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318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四川B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许A等6被告。截止2005年,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35万余元,经催收无力偿还,A公司遂诉至法院。该院受理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承诺于2005年7月28日前付清货款,但到约定之时,B公司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间,B公司自2003年初自行歇业,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也未依法成立进行清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对B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该院审理认为,B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的立法精神,其未依法进行工商年度检验、且歇业后既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又未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故其依法应当解散,其法人营业执照应由工商部门予以吊销。工商机关虽未及时办理吊销手续,不能以此证明B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及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据此,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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