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申请上市公司破产还债破产清算资产
导读: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银行申请上市公司破产还债
6月1日,是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由于"新法"扩大了破产程序适用范围,深圳一家银行昨日向西安市中院递交破产申请书,要求将我省一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清偿其债务。据悉,这是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省首例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案件。贷款4000万到期未清偿2001年,深圳发展银行A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向陕西C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C(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实业)以其持有B公司的3744万社会法人股,提供质押担保。到期后,B公司偿还本金159.8万及付清该日以前的贷款利息,仍拖欠贷款本金3840.2万。A支行起诉B公司与C实业,深圳市中院判决被告偿还。银行申请欠债公司破产但直至昨日,A支行代理人称,A支行与B公司、C实业仍未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也没有清偿,且B公司因亏损,公司股票已于2005年9月20日起终止上市。A支行从B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得知,B公司的大量资产处于被抵押、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中,已经严重资不抵债。A支行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对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清偿债务。昨日下午,A支行委托代理人已将其破产申请书,递交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开始对其申请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新法"扩大破产适用范围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博说,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将企业破产的条件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使得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全部企业法人都适用新法,更加明确了企业破产的标准,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一条途径。对于那些背负沉重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如依法破产,能够及时切断其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良好运行,有效净化市场。同时,此类企业的破产,应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能够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并促进股民对于市场风险认识的全面性。本报记者要露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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