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破产债权范围的法律依据
导读:
公司在申请破产后,会向债权人进行通知让其申报债权,那么破产债权范围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破产债权范围的法律依据,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并将其运用实践中。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破产债权的例外,是指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法律关于破产债权构成要件和范围的一般规定,但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外,或是被规定为后于破产债权而接受清偿的特殊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最新破产债权范围的法律依据”的法律内容,破产债权的范围在上述已有了相关的介绍,除此以外,债权申报的时间也是债权人要了解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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