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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的申请时间和申请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21:20:40 人浏览

导读:

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破产的宣告,使该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申请时间和主体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破产的宣告,使该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申请时间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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