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广西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导读:
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通知,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是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二是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即时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履行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是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其公示的有关信息的;
四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由工商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改正,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原标题:广西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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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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