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放宽
导读:
在延用11年后,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重新修订《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在10月份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放宽。新《规定》放宽了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实现了登记制度便利化,强化了企业的自主权,适应了“先照后证”的要求,并与已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相关内容同步。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新《规定》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用语范围,明确了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登记,但需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或变更登记的流程及有关要求。
强化企业自主权
新《规定》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投资人或者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当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由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放宽了经营范围用语范围,明确了申请人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小类”、“中类”或“大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同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经营项目,明确了企业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从而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
明确不需重办审批手续、不予登记等各类情形
新《规定》明确了不需重办审批手续的三类情形: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还明确了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三类情形,以及需停止有关项目经营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的四类情形。
强化信息公示
新《规定》第六条增加了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将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有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公示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企业许可信息透明度。
(原标题: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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