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监管机制构建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针对婴幼儿奶粉企业的监管将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将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管能力。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23日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除企业主动报送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将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与经营异常名录“谁登记、谁管理、谁公示”的原则不同,只有国家工商总局与省级工商部门才有权限将企业放入“黑名单”或从“黑名单”移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以政府采购为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就属于禁入的情形。
婴幼儿奶粉企业探索“红黑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23日表示,正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惩戒制度,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对严重失信的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频次,禁止企业责任人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的登记变更、金融融资授信、政府招标采购、公开项目的申请、土地税务、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食药监总局将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行业、产品开展信用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为全面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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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平台”便于监管
实施企业信息年报制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而要求公开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7类相关信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如何共享和用好这些信息,打破长期存在的“信息孤岛”,从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一些专家指出,当前工商、央行、海关等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数据库平台,但存在分散、标准混乱等问题。应当构建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打破“信息孤岛”。
对此,条例专门对政府间信息的共享互联做了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据记者了解,这项工作正在推开。
从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份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工商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完善这一系统,将于条例实施后正式开通运行。
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统一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正在逐步实现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介绍,目前已形成涵盖省市县四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下一步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完善质量数据库档案。
(原标题:工商总局:未按时公示年报企业禁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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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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