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额
导读:
核心提示:针对纳税人提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表示,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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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是近年来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此次国税函79号文件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函79号文件明确是在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新明确之前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已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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