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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02:57: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11月26日,《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省政府网站公布。意见提出,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四川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在鼓励创业、加大财税支持、提升发展能力等8个方面提出31项措施。在鼓励创业方

  核心提示:11月26日,《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省政府网站公布。“意见”提出,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四川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在鼓励创业、加大财税支持、提升发展能力等8个方面提出31项措施。在鼓励创业方面,四川今后将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意见”明确提出,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各地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符合产业政策进入省市重点培育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器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采取边生产、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进行创业发展。

  “意见”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明确指导,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落实四川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如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成都商报讯(记者 张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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