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莫违法
导读:
[简况]1998年甲公司、乙厂、丙厂拟出资组建一家有限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方订立了公司章程,共出资8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0%;乙厂以一项专利技术和三台机器设备出资,两项分别作价各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50%;丙厂以商誉作价10万元人民币并另出资10万元人民币现金。章程签订时,乙厂专利技术尚处于申请之中,后被其竞争对手某公司向专利局申请予以撤销。专利被撤销后,甲公司也拒绝将其出资的商标权利过户给拟设的公司,丙厂则干脆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通过登记。
[点评]本例未获登记主要在于有法律障碍,至少三点:
1、出资比例违法。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例中甲、乙以非高新技术成果之所谓“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出资达注册资本之50%。
2、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权利虚有、出资不能。
本例中乙厂专利技术尚在申请,后又被(异议)撤销,“权利”不真实也不到位,商标权利有无合法权证也未知,若不愿“转让”给拟成立之新公司则更谈不上以商标权利(“工业产权”之一)换取股东权,客观上是出资虚假,主观上是出资不能(“拒绝过户”)
3、“商誉”出资困难
现行公司法没有明文禁止股东以商誉出资,但也没有在立法中列举权利出资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对于非经权威评估确认的一般“商誉”是不认同也拒绝通过的。
[议论]理论与实践对现行公司法出资形式简单化,罗列式提出了要扩充、放松和非列举形式的立法建议,公司法修改后可能降低无形资产出资的门槛,但评估仍要加强细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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