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
导读: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外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7条第4款规定,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从公司那里得到补偿,那么公司的赔偿请求也可以由他们提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0条第4款规定,全体股东就成立公司时赋予实物出资的价值在5年内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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