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
导读: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一家公司向某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依约付款,某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半月前公司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债。请问,某厂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法律规定:
从本案来看,该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刻意转移资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因此,该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股东付款据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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