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明
导读:
债权人的证据信息整合利用。有时候存在混同事实的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各自手中的证据集中起来互相印证,能够使债权人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张变得非常容易得到证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可以依据案情需要要求关联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便法院查清事实真相。
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务业务混同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有时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因而,在交易活动中,为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市场交易主体应该未雨绸缪,妥善保管好企业各种交易单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证据,法院便应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证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实。因而主张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张迅速得到意想不到的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应该注意的是,揭开公司面纱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无论关联公司,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债权人在起诉时都应该以实现债权利益为中心主张权利,通常情况下应该要求直接债务公司承担债务,存在人格混同可能的其他关联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免发生从股东逃避债务走到公司脱逃债务的极端。此外,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证明标准大致与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集中在财务混同方面,因而,只要能证明公司与其股东财务不分家的情况,便可揭开公司面纱。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家庭式企业和中小型私营企业中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普遍,但遗憾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在仅要求公司承担债务无法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仍很少有债权人主张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事实。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这种混同往往只表现在公司内部,债权人往往无法获知,因而对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证据的收集仍有等进一步研究。
结论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方式不应仅局限于交易合同、票据和其他文件,还应该重视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和机构情况调查研究,向法院申请向其它掌握情况的国家机关调查取证是取得公司混同资料的重要途径。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也要根据案情需要,灵活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案件审判结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各级法院法官和地方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审判工作为保障地方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支持并不是简单地帮助企业逃避债务,而是要灵活采取执行措施,要具体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采用灵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无论是否发生金融危机,司法公正都是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应该追求的目标。必须摒弃那种取小利舍大利,为临时保护个别企业和局部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损害司法形象和国家机关权威的思维。
参考文献:
1、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J],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P61
2、参见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版,P35
3、参见万鄂湘主编:商主体法律理论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P213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想必大家都应该听过但是实际上这个人有时候指的并不是个人,也有很可能是在法律定义上拥有人格的公司主体,但是毕竟公司与个人有着很大的区别,所
【案例一】深圳市红景天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红景天公司)、深圳市新红景天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红景天公司)先后于2002年1月、2003年9月登记设立,公司登记住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