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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22:38:57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蒋娅娅)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根据指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

  本报讯 (记者 蒋娅娅)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根据“指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向上证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回购报告书(预案)、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等材料并公告。上市公司在提交文件的同时,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上证所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回购股份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指引”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另外,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上市公司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这一“指引”规定,上证所则可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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