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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新政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22:09:57 人浏览

导读:

投资与回报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资本市场中,股民冒着较大的风险投资于上市公司,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取回报。或通过博取差价,或借助于上市公司每年的分红。但在A股市场上,由于重筹资轻回报这一陋习的影响,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识淡薄,因此也一直遭遇到市场的长久诟

  投资与回报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资本市场中,股民冒着较大的风险投资于上市公司,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取回报。或通过博取差价,或借助于上市公司每年的分红。但在A股市场上,由于“重筹资轻回报”这一陋习的影响,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识淡薄,因此也一直遭遇到市场的长久诟病。

  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中国证监会可谓出台了不少措施。如在2004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就强调“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尽管如此,其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本还谈不上“积极”两字,即使在2007年报中,上市公司无论是分红的规模还是涉及面上都有较大提升的背景下,仍然没有脱离这一桎梏。

  为了促使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新老划断后,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欲实施再融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正是有了这一“紧箍咒”,相对而言,某些有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的分红也“积极”起来了。

  显然,因为有了送红股这一方式,上市公司所谓的某些分红其实就是一种数字游戏而已,但却能导致上市公司巧妙地规避失去再融资的资格。因此,即使有了上述规定,本质上某些上市公司虽然实施了分红,但投资者并没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

  A股市场投机盛行,诸多个股缺乏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的“轻回报”有关,更与其不愿采取现金分红的模式有关。有鉴于此,证监会在今年8月22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亮点在于,原先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条款中,已经不再含有“或股票”三个字。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现金分红满足条件,才会具备再融资的资格,送红股蒙混过关的伎俩被彻底杜绝。

  有了这一条条框框,上市公司要想再融资,至少先得拿出真金白银来,而投资者也可以获取实实在在的现金回报了。这无疑是市场的一大进步,尽管其中仍然还带有“强制”的成分在内。但不管怎么说,持有欲再融资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的回报有了一定的保障。

  事实上,与境外成熟市场的40%-50%相比,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比例并不算高,况且其还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挂上了钩。而对于那些没有再融资意向的上市公司来讲,分红新政还存在着“鞭长莫及”的缺陷。

  即使如此,分红新政的实施,毫无疑问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其实,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不仅仅在于年报或季报中每股的收益状况如何,而在于投资者真正能够从上市公司中获得多少现金分红。另一方面,如果股民能够以适合的价格投资于上市公司,并且每年能有现金分红回报,又何必频繁地在市场上追涨杀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分红新政亦能减少个股股价的波动,进而减少市场的波动。

  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分红新政的颁布实施,A股市场今后每年将迎来现金分红潮。这对于市场,对于投资者,又何尝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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