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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0:15:59 人浏览

导读: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本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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