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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交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4:23:4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关联交易(Affiliatedtransaction,Connectedtransaction),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崭新术语,在《公司法》中并无直接规定。但关联交易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已逐渐引起了立法和法学研究的重视,关联企业或称关系企业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随着跨国公司

  在我国,“关联交易”(Affiliated transaction, Connected transaction),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崭新术语,在《公司法》中并无直接规定。但“关联交易”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已逐渐引起了立法和法学研究的重视,“关联企业或称关系企业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关联企业更引起国际上的注意,由此而产生的关联交易、逃避纳税、转移财产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法学家和立法者的注意” 但现行立法及具有一定执行力的文件主要规范税收管理和上市公司行业管理方面。可从《公司法》立法精神推导的特定原则的,也主要是从维持公司本身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出发的。而对作为公司权力结构以外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来说,基本上是一个空白。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实践者,在日常审判中,经常遇到权衡公司利益、股东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困扰:公司股东或者关联企业中的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了公司利益,部分甚至完全使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却以“股东与公司人格分离,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为由免除了个人责任,但债权人在现行法上找不到籍以救济的途径,由此出现了法律保护的严重失衡。对在不正当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联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有的也称“关联人士交易”、“关联方交易”、“关连交易”。国外公司法也少见直接规定“关联交易”的成例,一般都是体现在“关联公司关系”、“关系企业关系”、“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规范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六章设“关系企业”专章。相同的是,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涉及“关联”问题的,也是出现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关联企业”(Related enterprise, Associate enterprise)纳税问题方面。 之后,涉及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及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中,出现了对“关联企业”、“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的规定。如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关联企业”及其相关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第7.3.1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在正式立法角度,可以说,尚未有一个对“关联交易”在法律概念上公认的标准和统一的解释。但在概念的实质意义上,还是可以找到近似规定的。

  “关联交易”起初在规章中被表述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5月1日发布)首见“关联方交易”的正式表述,根据该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并列举11种关联交易的行为: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关联方之间的业务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第7.3.1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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