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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变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3:57:07 人浏览

导读:

美国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变迁(一)企业并购动因的变迁美国企业的并购动因在根本上存在一致性,但客观分析每次并购行为,其差异也是很明显的。较早的企业并购,多因企业自我扩张和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发生。此时,动因主要是:(1)企业对规模经济效应的追求。大规模生产

  美国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变迁

  (一)企业并购动因的变迁

  美国企业的并购动因在根本上存在一致性,但客观分析每次并购行为,其差异也是很明显的。较早的企业并购,多因企业自我扩张和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发生。此时,动因主要是:(1)企业对规模经济效应的追求。大规模生产的好处很多,如由分工深化所造成的生产率的提高,管理费用与营销费用的降低等。(2)企业成长的需要。企业长期成长的基本条件是企业所占有市场份额,企业的市场份额越大,企业的长期成长就越可靠。同时,进入一个新经营领域的障碍要大于企业自身所能提供的产量。通过企业兼并或建立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来控制市场份额借以防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是理想的方法。(3)优势互补,减少风险。导致企业并购行为另一动力来源于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经济愈发展,竞争压力也愈激烈。

  近年来,世界竞争已跨越了地区、国家的界限,成为一场全球性竞争,也对企业并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近十年来的企业并购案中,跨国并购的比重日益提高。企业通过并购行为能取得在技术、市场、专利、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甚至包括优秀的企业文化。通过并购可以实行经营多样化,可以使企业在某种产品经营上出现亏损,而可以从别的产品的盈利中得到补偿,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口快,也为企业并购提供了良机。

  (二)企业并购目标的变迁

  一个企业并购另一个企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获取在研究开发、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巩固其长期获利机会。

  20世纪所发生的前几次并购的目标在于争夺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并购活动通常都采用残酷的、你死我活的、强行的方式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进入90年代后,美国再一次掀起的新一轮并购浪潮的目标,就与历次并购浪潮存在着根本差别;许多企业意识到全球激励竞争的压力,利用强强联合,寻求优势互补的效益,谋求自身的发展和壮大。因而占领国际市场,在国际上寻求并购目标,已经成为后两次并购的重要特点。企业并购的目的也从“打败”竞争对手,抢占有效市场逐渐演变为双方走向联合的“双赢”策略。采用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法,达到共享市场、共享利益的目的。采用这一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并购成本,减少双方消耗;同时,由于现代企业规模巨大,不管哪一方都不可能轻而易举“吃掉”对方。双方对垒,只能增加双方损失。

  (三)企业并购主客体的变迁

  企业并购的主体当然是企业,它不可能是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但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首先,企业规模发生了较大变化,它正由过去企业并购中的大企业演化为目前的巨型企业。除少数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外,现在积极从事企业并购行为的巨型企业在过去也曾经经历过多次并购行为。其次,并购主体所属行业随时间的变化发生了较大变动。从行业角度看,前几次并购立足于一些传统产业,而最近的并购行为多发生于一些新兴的、发展迅速的行业,并购主体更多地依靠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规模日益扩大的并购行为。

  在资本积累初期,由于企业自身资本力量有限,其并购对象往往是一些经营状况不佳、债务负担较重但确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而在现阶段,并购则主要选择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甚至具有同等竞争能力的企业。这样,便于有效降低企业竞争压力,实行市场垄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做到“强强联合

  (四)企业并购程序的变迁

  早期并购方式落后,其进程比较秘密,并购主体对并购对象的选择、确定等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因而对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及公众来说,都会感到突然。而现代企业并购更多采用协商条件下的善意收购方法,在双方意向达成后就会公示,因此方法更加科学。目前美国公司并购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其并购程序可以分为聘请财务顾问、确定目标公司、事先在股市上收购、确定差价与出价方式、出价时间,发生通告、双方竞争价、谈判、达成协议等步骤。每一件企业并购案,都是由投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出价人、股东等共同完成的。

  除上市公司的并购外,国际通行的公司并购都遵循规范的法定程序,首先由公司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后组建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和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制订并提交公司并购计划给法院,法院依法对并购计划是否公平、公正和切实可行进行审核,最后批准计划,并购计划经批准后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企业并购方式的变迁

  公司并购有两大鲜明的特征:一是并购主体为微观企业,二是并购行为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干预只发生在诸如出现垄断行为场合,且干预方式为法律手段。因此,在并购方式的选择上,企业往往考虑选择一些低成本、高效率的并购方式。

  在早期的并购行为中,由于企业规模较小,被并购方不想被自己规模相差不大的企业并购,因此往往设法阻止,采取种种反并购措施。因此并购方式大多是一次性兼并或收购。到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机加入,有一个阶段盛行杠杆收购的方式。到90年代以后,并购双方更多地采用借助证券市场协商定价的方式完成收购,这是一种善意收购。总体而言,其大致经历了从恶意收购到杠杆收购,再到善意收购的变化过程。同时企业对被

  并购的态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早期的企业往往不愿被并购,将被并购看作是“经营无能”的结果。到了20世纪末,许多企业主动寻求大企业并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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