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导读:
核心内容: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并验资以后,表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实质性工作已基本结束,接着应召开一个会议,这个会议由全体出资人参加,称为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也可以说这个会议就是该公司的创立会议。
一、法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的规定。
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有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一个会议,必须有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条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股东,其出资最多,利益预期和承担的风险也最大,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其召集和主持是必要的。出资最多是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股东认缴出资额最多,应按期足额实际缴纳的出资最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是指负责首次股东会组织工作,通知各个股东并掌握会议的进程和推动有关各项决议的通过。
股东会议的主要议程:
第一,作出成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结束以后,股东可在股东会首次会议上作出成立公司的决议。当发现变化了的情况已不适应公司成立时,也可以作出不成立公司的决议。
第二,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形成决议。
这项工作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程序办理。如果章程中规定按表决权的大小投票选举,则应履行投票程序,如果章程中规定了其它产生办法,则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指定人员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
第四,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
以上会议的主要议程和表决结果要作好记录,并形成纪要,由股东阅读后签名存档。各项表决结果要形成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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