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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另类诠释--糖葫芦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8:58:42 人浏览

导读:

执行局(找到母公司):快点,你子公司的官司输了,你要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子公司输了官司,跟我有什么关系?执行局:你还装蒜?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你已经露馅了!母公司:我不服,我要申诉!执行局:现场驳回!解说:传统的公司法人性理论可以归结为两个独
执行局(找到母公司):快点,你子公司的官司输了,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母公司:子公司输了官司,跟我有什么关系?

  执行局:你还装蒜?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你已经露馅了!

  母公司:我不服,我要申诉!

  执行局:现场驳回!

  解说:传统的公司法人性理论可以归结为两个独立,即股东享有独立于公司的民事地位,公司享有独立于股东的民事地位,以及公司和股东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已经比比皆是,草船借箭、金蝉脱壳、天女散花,种种“妙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糖葫芦公司”。

  在新公司法出台前,对这类情形法官大多也无可奈何。但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直接写进法典,这在世界上都是首次。”刘俊海说。

  但是这一条依然是需要解释的。特别是要明确这一条是在审判中加以适用,而不是在执行中上演上述的情景剧。

  刘俊海总结道:“我们要保证股东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所有这些都要求,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只能在审判中由法官作出,而不能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人员任意揭开。”

  新公司法删掉了“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刘俊海认为,这是中国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更趋于理性的表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绝不应停留在口号和宣言,而需要有专门的立法。刘俊海主张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保护法》对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予以保护,而物权法也应对此作出规定,不能回避问题。

  结论:现实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已经比比皆是,草船借箭、金蝉脱壳、天女散花,种种“妙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糖葫芦公司”。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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