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4 08:32:37 人浏览

导读: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法院,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法院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法院起诉,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