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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4:34:13 人浏览

导读: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现在已经有一人公司)...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现在已经有一人公司)

  我们认为,虽然公司法对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最低股东人数要求,但是并不能就此得出上述的出资转让协议无效的结论。

  首先,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无效。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从文义上来说,仅仅是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有二个以上股东,并没有明文禁止在公司成立以后出现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形。而且,即使全部出资均转让给一个人,并非必然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该受让人可以将出资再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公司可以吸纳新的投资者,甚至于受让人可能会对公司进行清算、解散。

  再次,否认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相当程度上只能导致规避法律现象的出现。因为,否认转让协议效力的主要依据无非是否定一人公司,其实探究一人公司的法理与实践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合法化是一个日益普遍的现象。

  最后,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只要符合该条的要求,原则上也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后者是自始无效,而前者仅表明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销,并经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不能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从事的正当交易活动,任何人亦不得以无效为由对抗此前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正是公司成立后所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涉及利益的广泛性,要求对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需持谨慎和宽容的态度

  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应予支持,可告知其通过申请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公司或责令其变更企业形式来解决。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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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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