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导读:
1、由法条规定可知,股东名册虽不具有创设股权的功能,但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效力,公司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负责。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除非由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隐名股东的身份,否则,公司法规定的各种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以外的人不可以向公司主张。
在股权转让中,即使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但该合同仅具有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债权效力,而不发生股权变动的物权效力。在股东名册变更之前,公司也仅应当对在册的股东负责,否则会出现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向股东主张权利的情形。
因此,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后,才能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股权已交付给受让人。
此时,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才能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权。股权内部登记生效说不仅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也更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效率和稳定。
2、股东名册在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文件,相对于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信息而言,公示力和公信力均较低。
股权变动信息只有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才能推定社会公众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些信息,才能产生对抗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效力。《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也重申了此点,该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外部登记对抗主义能够更好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总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更登记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公司外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更关系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效率问题,实践中的许多纠纷也因此而起,实值得我们对此更深入研究和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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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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