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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4:10:39 人浏览

导读:

1、征求有表决权的股东的意见。1/3以上董事,或监事,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的问题作出决议。股东正式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

  1、征求有表决权的股东的意见。

  1/3以上董事,或监事,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的问题作出决议。

  股东正式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或董事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负责召集股东会。目标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拒绝或故意不召集股东会,或消极地拖延召集时间,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者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目标公司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2、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主体是目标公司,还是出让股份的股东?

  我们认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责任,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认为由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负责主动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或者由转让股权的出让方委托目标公司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应当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征求意见,以集中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其他股东应当在征求意见书上签章赞成或反对;个别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股东可以书面表述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3、客观认定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

  出让方不得强迫、欺骗、引诱其他股东作出决议或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封锁股份转让信息,或强制性地要求其他股东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

  对于出让方股份转让事宜,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股东依照其章程规定,或尊重其依照常规的决策习惯,给予充分的和合理的信息资料、思考时间,遵守表决程序,对于主动采取或积极实施购买该转让股份措施的,还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股东转让股权遗漏征求部分股东意见,但是该股东知道实际情况后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或者对于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又不积极地实施购买行为超过合理期限的,故意地或消极地拖延时间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转让和同意购买股份超过合理期限的,视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

  4、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公司法律规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必须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条件。该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保障股份转让的股东能够有机会将股份转让出去,只要有过1/2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弃权或反对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份;该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表示即不赞成转让,又不反对转让的;或未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视为弃权。对于股东弃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作有利于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解释,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page]

  5、购买价格和放弃优先购买权。

  执业律师应当本着有利于股权转让关系稳定,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保护股权转让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一般不要轻易认定股权转让关系无效,并且认真审查有关的凭证和证据。例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签名和盖章,股东大会研究股权转让问题的决议,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款及其它有关证据,综合认定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其他股东同意购买转让的股权,但是故意拖延时间并压低转让价格,致使股权转让双方没有依法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或不同意转让,但所给予的价格低于股东要转让价格的,一般应当视为不出资购买。

  6、新股东的登记生效。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股东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之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经过法定的变更登记程序,股权转让的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股份出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

  股权的公信力不是来自法律规定的登记对抗主义,也不是以交付占有而获得公信力。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为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享有的股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股权是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了不动产所有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公司股东股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质押担保等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公信力都以登记的公示方式为基础,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

  执业律师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没有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不要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转让双方同意股权转让,公司同意补办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让当事人依法补办有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不要因此而认定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

  2、对于股权转让以后,受让方已经向公司提出变更登记手续的,或者已经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公司没有依法给予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认为没有变更登记的过错属于公司,股权转让双方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也不应当认为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

  总之,执业律师在对以上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全部情况和有关证据对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无效问题作出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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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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