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离婚后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吗?
导读:
我与丈夫离婚后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吗?
咨询:
我和丈夫张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省吃俭用,积蓄了20万元存款。去年初,我丈夫和他的十多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丈夫和我商量后,将家中20万元存款以他的名义向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他因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为是夫妻关系,他从公司获得的收入也归家,所以对公司股东名册中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没在意。由于感情不和,我于上个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我丈夫同意离婚,也同意将我们在公司的出资转让一半给我,但是该公司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我丈夫将出资转让一半给我,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不同意我成为该公司股东。请问,我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吗?
律师回复:
你的问题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条件等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你丈夫同意将出资转让一半给你,但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按以上规定,应视为其同意转让,你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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