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工商税务 >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22:19:55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3号最近,一些地区反映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同境内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88)国税外字第333号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同境内垫付的费用是否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一、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二、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汀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三、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