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导读:
核心内容:监事会失效的原因有哪些?监事会是监督检查公司业务的机构,其本质是一个监督机构。但是在公司的管理上,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的效果却不显著,监事会失效的原因包括哪些呢?法律快车编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事会失效的原因。
监事会失效的原因:
(一)监督机构自身不作为。
首先从《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构成可以看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鲜有精通财务专业知识,公司财务如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只要公司盈利,股东代表就不会过度关心公司财务状况。
而职工代表也不会和经营效益好的“东家”过不去,自然也不会主动去插手要求审查财务状况,以免沾惹泄露公司秘密的嫌疑。一些公司为了盈利的现实需要,虽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做过多纠缠。所以监事会自身缺乏专业性、积极性,导致了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公司不愿配合
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得到保密显得尤为重要。一旦财务状况或者重大经营决策被泄露,一方面会引发公司内部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会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捷足先登。公司出于保密和决策效率的考虑,不愿意监事会有所耳闻。监事会的监督也就被置身公司之外,存在只能是一个形式。
(三)监督职权内容空泛
对于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范围,我国《公司法》第53条做了列举规定,但都只是形式规定,而且监督效力也不高,起不到实质监督作用。如“检查公司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检查公司财务的时间为定期检查还是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也不够细化,如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不当时提出建议不被采纳,或者对以上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予以纠正时得不到理会,没有相应救济措施。这些都导致监督职权在立法与实务方面相分离,起不到立法指导作用。
(四)监督机构义务规定效力不强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page]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监事的义务只在于忠实和勤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监事通常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尽忠实和勤勉义务也没有任何不利后果,不履行职权也无需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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