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监事会成为有牙的老虎
导读:
ST银广夏监事会的愤怒已昭然若揭,这一事件也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个案。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监事会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监事会以董事会和总经理、高管为监督对象,行使业务监督、财务监督、代表诉讼权等基本权力。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是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外,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的责任,这些都足以彰显立法者对监事会制度的关注。然而,中国上市公司的大量实践表明,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其作用非常有限。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像"无牙的老虎"--形似威猛,却对公司具体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尤其是对公司的重大商业决策、财务状况未形成有效的约束。
如何使监事会成为"有牙的老虎"?学界开出的药方是:监事会的独立性、能力保证性以及运行有效性,从独立性的角度看,内部监事比例越低,监事会的独立性就越强,越有利于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并导致公司治理绩效的提高;从能力保证看,要克服监事会"虚设"现象,就应当赋予监事会更多的实质性权力,现有的公司法只是在法律上为其勾勒了框架,在相关的公司治理规则中,监事会的权力不能停留在"纸上"的权力;第三,就运行有效性而言,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
回归到ST银广夏监事会的报警事件,其行为本身不过是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其监督职能,应是"份内"之事,其中的是是非非相信法律会还原事实的真相。这一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切实行使其职能,才能使监事会从"无牙"变成"有牙"。在一定意义上,要改变目前监事会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在独立性、能力保证性以及运行有效性方面提高监事会的治理水平,使其真正成为公司治理中"有牙的老虎"。
延伸阅读:公司监事会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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