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车辆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导读:
车辆股份转让协议书
甲方:张某某
乙方:赵某某 方某某
甲方现有(浙B*****某某至某某豪华大北方),现在转让给乙方10%的股份,(折合人民币叁拾零柒万圆整),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
一、经营年限及规定均按与车属单位所订合同为主,甲、乙双方都无权私立。
二、本车辆由甲方负责经营(包括办事、车辆维护等一切),车辆每月的经营收入按10%的股份分摊给乙方。
三、转让款乙方在某某年某月某日一次****付给甲方,自某某年某月某日起乙方享有浙B*****车10%的股份营收款,以后该车的营收,利润及风险都按股份承担,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张某某 乙方:赵某某 方某某
2002年8月31日
问:该车辆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归还车辆转让款
注:该车为长途客车,车主为第三人,甲方向第三人购买了部分股份。 gbx2
答:就现有的情况来看,甲转让的“股份”确切的说是合伙份额,车辆是合伙财产。甲自第三人处取得一定的合伙份额,并将其中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乙承担经营风险,享有经营收益。甲实际上通过与乙的协议,使乙成为新的合伙人,而在合伙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据此,如果乙与甲的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那么入伙协议无效。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入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47.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见原50条)
48.在合伙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原51条) 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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