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导读:
董事会是董事们履行自身职责的基本形式,也是讨论公司发展方向和重要事件的场所。董事会并不是说开就能开的,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实践中我们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召开定期董事会。或是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要求,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中设有董事长,一般董事会召开是由董事长进行主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长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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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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