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
导读:
一般我们说道企业的注销或者是破产的申请,就会有很多的企业面对自己企业的现状而不愿意申请注销。有的是因为觉得企业还有能够回旋的余地,但是有的企业是怕申请很麻烦。现在我国公司法其实也是有规定相关的简易程序的。那么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企业简易注销及其相关问题。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
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企业具有下开情形之一,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企业简易注销一般的调见还是很简单的,因为本身注销的条件就不复杂。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企业简易注销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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