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注销中有关税收问题的思考
导读:
对企业注销中有关税收问题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企业的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笔者在日常税收管理实践中发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简单,相关法规虽明确但执行上缺乏对注销企业税收方面的制约,从而引发了一些企业注销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据笔者统计,目前注销企业基本上没有进行清算,只有极少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了清算机构进行了清算。随着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成为我国今后经济的主要成分,企业注销活动日益频繁,若都不进行清算,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参与企业清算。对股份制企业的注销,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监督其清算过程中关于应纳税款内容,对企业欠缴税款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力,必要时参与企业清算过程,审查其清算方案及清算终结报告,认真比对开业初期的财务报表与终止月份的财务报表,对企业和个人的获利行为予以征税。
二、明确注销程序,规范注销办法。对非股份制企业的注销,可作如下规定:凡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披露纳税信息,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税务机关才可接受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并依据税法追缴税款;对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万元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对其经营期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存货如何处理,资产是否增值,增值后的资产如何分配等涉税信息予以披露,再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注销清算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仅仅是理想状态下的清算,我们有必要制定司法清算法,对组织清算的部门、清算组织的组成和义务、清算人任职资格,以及特别清算的条件、程序、期限、中止和终止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除因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转入破产程序终止外,对清算确因账册遗失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下去时,在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后,确定清算终止的法定程序,以从程序上合法了结清算,防止清算长期拖滞。如对清算义务人不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等违法行为,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对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不予清算,即直接追究出资者民事责任,则能够有效地督促公司或其出资者依法清算。
四、建立曝光制度,提高诚信成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非国有企业注销没有实施清算的,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上述行为记录在案,在倡导诚信治业的今天,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的诚信成本。
五、联合工商、国税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清算。一是对注销企业进行清算时,工商、国、地税共同参与,根据管辖权来处理不同的经济事项,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利益。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定期与工商、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注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三是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内部都要建立注销户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注销户定期再进行清理,对注销后仍经营的企业相互通报,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对申请注销的企业要在深度上和广度上进行清算。针对目前企业注销的现状,建议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就其实际的经营期进行清算,对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或发票违法行为可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达到移送标准按规定移送给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企业是经过合法的、正当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后才被法律赋予一种拟制的法人资格,为了方便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如果公司企业发生不能经营下去的事由,则需要注销法人资格,那么
一个企业有成立的时候,也就有注销的时候。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也是该企业合法的财产,在企业注销时,也需对企业的商标权作出处置。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注销企业时,不知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