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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被告 原股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11:29:09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注销被告原股东案例介绍:一名保洁员在工作期间摔伤致残,因其既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故与单位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而在此期间,该单位又被注销。无奈之下,该保洁员只得将原单位股东告上法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决被告

  公司注销 被告 原股东

  案例介绍:一名保洁员在工作期间摔伤致残,因其既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故与单位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而在此期间,该单位又被注销。无奈之下,该保洁员只得将原单位股东告上法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决被告股东给付保洁员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计5.7万余元。

郑某于2005年11月15日到本市一家工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指派到河东区某小区售楼处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6年2月6日,当日由于下雪,工贸公司的部分员工在小区内的柏油路上扫雪,郑某手持扫帚走出售楼处欲参加扫雪,但被公司值班负责人制止,后郑某返回,不料却在途中摔倒于土路上,造成左股骨颈骨折,郑某为此住院治疗5个月。后因赔偿问题,郑某将该工贸公司及一家相关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但郑某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2006年10月18日,郑某被评定为肢体9级残疾,残疾部位为左股骨颈。2007年1月,河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系因工负伤。同年9月,郑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但因工贸公司已被注销,其申诉请求又被驳回。无奈之下,郑某只得将原工贸公司股东周某推上被告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另查明,郑某工作期间,每月工资580元,但其未与上述工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给郑某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无论是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或是自行注销营业执照,都应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而清算中首先要清缴税款、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职工应得利益,之后才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告在上述工贸公司工作,该公司就应按照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该公司未给原告缴纳保险,那么原告因工伤产生的问题就应由该公司负担。现该公司虽已注销,但原告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股东负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公司的股东是被告周某和牛某,由于牛某的情况不明,原告向周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周某履行义务后,可向牛某就股东之间内部的承担比例问题另行解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案涉工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周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清算组的成员及负责人,虽然其主张公司在注销之前已处于负债经营状态,清算过程中无任何财产进行分配,股东亦未分得任何财产,但其并未提供公司经营期间的账目明细及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对郑某的工伤待遇问题没有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在注销该公司的清算过程中亦未对郑某的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处理,所以郑某要求作为公司股东的周某支付其工伤待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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