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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炒股 炒股亏损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4:37:20 人浏览

导读:

家住本市西郊的王女士炒股业绩平平。两年前,她听说朱先生炒股水平不凡,于是委托他炒股。两人签下《委托授权书》一份,约定王女士委托朱先生炒股及融资。不料,由于股市阴线不断,朱先生在短短半年多时间里,在王女士的账户上亏损了19.3万元。去年3月18日,她和朱先生

  家住本市西郊的王女士炒股业绩平平。两年前,她听说朱先生炒股水平不凡,于是委托他炒股。两人签下《委托授权书》一份,约定王女士委托朱先生炒股及融资。不料,由于股市阴线不断,朱先生在短短半年多时间里,在王女士的账户上亏损了19.3万元。去年3月18日,她和朱先生终止了委托关系。但19.3万元的亏损谁来承担?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朱先生推上法庭。

  官司输赢,关键在于王朱两人当初对如何处理亏损问题的约定。法庭上,王女士称,当初的约定是朱先生包赢,赢了抽成,输了全赔,且每抛一只股票就结算一次。而朱先生否认:代人炒股哪能包赢包赔,再说获利有个时间过程,岂能抛一只结算一次?谁是谁非,关键在于证据。王女士提供的两位证人与王女士没有亲戚关系,他们证明:亲耳听到王女士的陈述。而朱先生推出的证人,一位是与其有委托炒股关系的姚女士,且姚女士与朱先生之间的炒股款项没有结清;另一位是姚女士的丈夫。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段蕴强法官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他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先生在接受委托时有无做过“炒股输了全赔”的承诺。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因此只能靠证人证言判断。谁的证据具有优势,谁的证据就会被采信。合议庭的一致意见是:王女士的证人与她既无亲戚关系,又非利害关系人。而朱先生的证人姚女士也在委托朱先生炒股,且款项未结清,双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另一证人是姚女士的丈夫,与朱先生同样有利害关系。因此,朱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王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

  但合议庭同时认为: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股市有风险,根本不存在包赢不赔的好事,却听信一面之词,在未与朱先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草率委托朱先生炒股,并在朱先生炒股期间,不及时查询股票情况,因此,王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合议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先生对亏损负主要责任,王女士负次要责任,判令朱先生赔偿王女士13.5万元的损失。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何为证据优势 ?

  所谓证据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有的民事案件中,无法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时,通过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认为一方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对方证据的疑点,也可采用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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