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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抽逃注册资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3 15:34:10 人浏览

导读:

抽逃注册资金的出逃形式主要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何为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知识。

  抽逃注册资金的出逃形式主要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何为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知识。

  一、何为抽逃注册资金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抽逃资金量刑标准

  抽逃资金量刑标准,主要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何为抽逃注册资金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抽逃注册资金行为。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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