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
导读:
公司的股东一般就是指的公司的出资人,但是这个出资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是技术出资、作为股东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的相关内容,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成为股东,需要对自己依法能够享有的权利,和依法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当事人根据一定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有关的约定。那么,民法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
论股东对公司责任的连带责任股东财产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除股东因个人行为而应追究其责任外,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往往激发公司特
股东连带责任案例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