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而且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行,同时对于出资方式,公司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有朋友在咨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1、中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2、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3、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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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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