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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5 20:00:23 人浏览

导读:

破产清算事务所在社会中还是很常见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很多人想要成立一家破产清算事务所,设立的条件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

  破产清算事务所在社会中还是很常见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很多人想要成立一家破产清算事务所,设立的条件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公司法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接业务

  因为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往往受到极大的行政干扰,所以,由中介机构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标书的内容可以包括:

  1、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招标,本辖区的专业机构可以按标书的要求自由组合破产清算组进行竞标。

  2、确定对清算组成员的审查。这种审查为一般审查,只要清算组成员以前没有违规违纪的处罚记录,都应当有资格担任清算组成员。

  3、对个案清算组成员名额的限制。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确定清算组成员名额。

  4、确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应当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清算时间、承诺清算的预期质量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等。

  5、约定报酬。报酬主要是指法院确定给清算组的报酬,至于清算组人员的报酬由清算组自行决定。

  6、明确清算组的民事责任与清算成本风险,当清算组不能按约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破产财产不足于支付破产费用时,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等等。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人员的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有股东人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民称、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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