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决定模板的格式要求
导读:
股东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存在的公司组织,因此股东会在对于公司的相关问题是有着决策权的。那么,股东决定模板的格式要求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法律问题,希望大家看以下内容,能够了解股东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虽然确认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个难题,但从新《公司法》颁布后最高院公报案例及各地方法院的部分判决来看,目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最高院网站所载“南京安盛财务顾问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中,安盛公司因股东祝鹃在其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召开股东会并依据章程的规定作出对祝鹃处以50000元罚款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书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时,按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后公司决定对外转让,于是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净资产转让及其它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拍卖公司净资产所得除支付处理资产期间费用和退还股本金外,全体股东均额作为安置费处理。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其实也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等相关的规定,虽然确实比较抽象,但是小编给大家列举了几种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的规定罚款的标准以及幅度等,还包括超越职权所作出的一系列的股东会决议,也是无效的。
第22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应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其进一步确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须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此又进一步明确阐述: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对《公司法》的条款用语含糊,对如何划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因很难把握也容易形成争议。很多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都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股东决定模板的格式要求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司在进行股东会决议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的,才能够确保决议有效。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大家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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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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