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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0 02:19:10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为股权是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的流程的,债权转为股权就是相当于对于相应的公司进行一个入股,增加资本的行为的,这其中也有很多注意事项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转为股权是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的流程的,债权转为股权就是相当于对于相应的公司进行一个入股,增加资本的行为的,这其中也有很多注意事项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

  债转股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明确适用企业

  债转股对象企业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 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 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企业应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若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债权用于出资的且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价入股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的作价和转移手续,应当由债权方和债务方先各自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双方签订债转股的协议。必要时可办理验资程序以规避出资不实的风险。

  (四)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东及占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财税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59号文】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六)实现股权退出

  1、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

  2、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三、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股权的转让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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