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吗
导读: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是属于诉讼的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如果有什么变化的话,那么是需要告知法院的。那么,如果是在诉讼当中,出现了公司注销的情况,有义务告诉法院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这个并没有确定的规定,可以看公司的意思了,公司注销完毕之后也就没有了合法的主体资格,是不能进行接下来的程序的。
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债权。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那么诉讼主体是谁呢?怎么确定公司注销后的诉讼主体?实践中我们具体通过不同的方式来确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起诉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吗的相关内容。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具体是否告知还需要看具体情况。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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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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