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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临时会议通知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0 15:29:02 人浏览

导读:

股份制公司是公司组织的一种,每个股东都有各自的股权份额,我国法律对于股东的权利、股东资格、股东会议等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股东临时会议通知方式?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份制公司是公司组织的一种,每个股东都有各自的股权份额,我国法律对于股东的权利、股东资格、股东会议等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股东临时会议通知方式?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临时会议通知方式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临时会议应当于15日前通知各股东,但对于通知的方式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要能够达到通知的目地,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通知的方式并无限制性规定。

  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会议决议情况:

  (1)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股东主要有几种分类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问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在我国也很少用到这种分类。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股东临时会议通知方式的信息,由上可知,公司法规定临时会议应当于15日前通知各股东,但对于通知的方式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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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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