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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初始建账需要哪些科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6 06:35:40 人浏览

导读: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每个月都是需要纳税申报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些小规模的公司销售额达不到缴纳的标准。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初始建账需要哪些科目?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每个月都是需要纳税申报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些小规模的公司销售额达不到缴纳的标准。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初始建账需要哪些科目?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小规模纳税人初始建账需要哪些科目

  具体的科目参照如下

  资产类科目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库存商品(生产企业还有原材料)、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现在好象叫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下设未分配利润);

  损益类科目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还有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这几项有则设,没有可暂时不设置),经营费用(生产企业还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本年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纳税人应设置帐簿,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规模的公司财务纳税申报方面都会把这相关的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会计公司处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初始建账需要哪些科目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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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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